【8.18集結案】分別承認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諾軒梁耀忠求情要求判非監禁式刑罰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4/01 17: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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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耀忠早前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,今續准保釋候判。(陳永康攝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共9人涉於2019年8月18日參與港島遊行,其中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承認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,辯方今(1日)分別求情時,指本案所涉為和平遊行,相較於周庭2019年6.21包圍警總一案,本案案情較輕微,亦沒有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,被告不應被判監,即使判監亦應判處短刑期。法官押後4月16日作判刑,區諾軒因另案還押候判,梁耀忠則准保釋候判,期間不准離港。

區諾軒(33歲)早前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,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共兩罪。梁耀忠(67歲)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,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則存檔法庭,不予起訴。

辯方今求情時指,區諾軒於審訊前已認罪,而區認罪後曾前往日本,及後自行返港面對本案,反映區是負責任及正直,而區一直熱心為香港社會服務,曾擔任大學講師、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等。

辯方續指,本案涉及的是一場和平遊行,相較於周庭2019年6.21包圍警總一案,本案案情較為輕微,亦沒有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,又指遊行示威自由受到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》第17條保障,以本案而言,區諾軒不應被判處監禁式刑罰,即使須判監,亦應該是短刑期。

辯方為梁耀忠求情時,指梁耀忠案發時只是單純地跟隨遊行隊伍行走,而梁耀忠過去品格良好,於2019年7月1日,曾阻止示威者衝入立法會,反映梁耀忠尊重法治。

法官聽過辯方求情後,表示需時考慮,押後至4月16日作判刑;區諾軒因另案還押候判,梁耀忠則准保釋候判,期間不准離港。

同案被告黎智英(73歲)、李卓人(64歲)、吳靄儀(73歲)、梁國雄(65歲)、何秀蘭(66歲)、何俊仁(69歲)及李柱銘(82歲)否認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兩罪,今被裁定罪成後押後至4月16日求情,除黎智英及梁國雄因另案被還押外,其餘被告均准保釋。

控罪指,9人於2019年8月18日,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《公安條例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,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該條例第17A(2)(a)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。

案情指,民陣於2019年8月12日通知警方,申請8月18日先於維園集會,再遊行至遮打道行人專用區,於遮打道行人專用區再集會。通知書上列明,若然陳皓桓未能出席有關集會,將由區諾軒代為出席。

8月16日當日,陳皓桓、岑子杰及區諾軒舉行記者會,區表明他是民陣代表之一,並呼籲市民出席8月18日的活動。8月17日,陳、岑、區3人連同李卓人及梁國雄再次舉行記者會,表明會於8月18日當天舉行「流水式集會」,立法會議員會帶領參與者由維園遊行至遮打道行人專用區。

8月18日當天,陳皓桓於下午約3時在維園宣布展開「流水式集會」,區諾軒與其他被告開始離開維園,以啟動「流水式集會」,被告並高舉印有「煞停警黑亂港 落實五大訴求」的橫額。

9名被告帶領參與者由維園遊行至遮打道行人專用區,沿路不斷高呼口號,包括「我有權遊行 毋須警方批准」,有關遊行對道路交通造成嚴重阻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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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